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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天心区交通警察大队投诉直通车

华声在线 31 次阅读 法律

时间:2026-10-20

涉及单位:天心区交通警察大队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我是死者刘粤越的父亲刘祖林,2026年8月13日14时00分许,李帅驾驶湘AK1510号重型结构货车沿长沙市天心区新韶山路由南向东右转弯进入万家丽路交叉口。刘粤越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车架尾号:135525)在此路口停在货车右前侧。李帅驾驶机动车右转弯行驶时疏于观察、未按规定使用转向灯,导致货车右前部与电动自行车后部刮撞,刘粤越与电动自行车被卷入货车车底,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天心区交警大队作出430103120260000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帅与刘粤越承担同等责任,我对责任划分不服,已申请复核,复核过程中,天心区交警大队拒绝向我提供书、李帅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等卷宗材料,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九十三条的明确规定,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要求政府责令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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